探視權強制執行

對方不給探視小孩的權利,明明已經判決了仍無視法院命令我行我素,到底該怎麼辦?就算報警了,警察也會說這是家務事,警察沒辦法幫忙,難道就只能眼睜睜等著孩子滿18歲成年才能見到小孩?

 

對方違反探視權,妨礙我看小孩!

探視權是子女與生俱來的權利,除非有特殊情況,經過訴訟被剝奪探視權,否則對方不能不給探視權,如果是因為父母雙方有不信任,擔心會有家暴、慫恿、或偷抱走等問題,可以主動提出請社會局等機構協助,在這些國家志工的安排下固定探視,對方也就不用擔心上述種種可能的疑慮,大家也能達到雙贏的局面。

但如果對方仍執意不配合,那就只能用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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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探視權但強制執行也沒用?

已經有法院酌定的調解筆錄或判決書的情況下,對方若仍不遵守探視權約定,可以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若不配合會被處3萬到30萬的怠金,若還是不履行就會再罰一次怠金、甚至被管收處分。

若沒有調解筆錄或判決書,會建議您先去法院向對方提告,請法院幫您審理一個合理的探視時間,保障你們「最低限度」的探視時間,也就是「至少」這些時間他一定要交出孩子。

*怠金:繳給國家的罰金;*管收:被關進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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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探視權小心失去監護權!

一般來說要改定監護權,必須是非改不可的理由,因此探視權的爭議通常不太可能影響到監護權。但不給探視權若嚴重影響到子女最佳利益,讓子女成長的過程無法享有雙親的關愛,可能會被認定是嚴重的「非友善父母」表現,一但對方將這點作為改定監護權的事由起訴,法院可能就會慎重考慮是否應該換監護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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