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要求贍養費

我們常在新聞上看到夫妻離婚後,工作的一方(通常是男方)要給予女方多少錢贍養費,可是當自己面臨離婚時,卻不知道要透過什麼管道、以及該用甚麼方式拿到這筆錢,對於贍養費的問題,我們整理成三個重點,讓您知道要如何請求贍養費!

 

要如何請求贍養費?

得到贍養費的管道,基本上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時,向法院一併聲請得到的,另一個是協議離婚時,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約定好給予的,在台灣通常能拿到贍養費,大多都是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也就是雙方自己約定好才拿到的,很少透過法院,這關係到接下來會討論到的贍養費請求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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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的請求條件為何?

贍養費的請求條件一句民法第1057條規定,必須是「因法院判決離婚,導致生活陷入困難者。」這是其一條件,而所謂的陷入困難,你可以直接理解成比低收入戶更不堪的生活困境,所以光這個條件就非常困難,而且導致陷入困境的原因還得跟法院作出離婚的判決直接的因果關係。

再來自己必須在這場離婚判決中,是完全沒有過失的一方,如果自己在離婚訴訟裡有任何過錯,那也無法符合請求條件。而因為贍養費是救濟性質,所以如果您符合請求條件,就算對方在這場離婚判決中無過失,對方也還是要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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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一定要給嗎?

如果是法院判決要給,那當然一定要給,只是因為條件很嚴苛,很少人能得到贍養費的判決;而協議離婚則是不強制,通常都是作為協商的籌碼,很多人都是以給付鉅額贍養費為條件,換取對方同意離婚,其實講簡單點,就是用贍養費的美名包裝,實際上就是我付你多少錢,你接受我協議中的某些條件。

因此,很多人外遇被抓到後,為了避免走冗長的訴訟,決定直接離婚時把賠償用贍養費包裝一下,表面上就變成犯錯的一方,給出鉅額贍養費後被離婚,實際上那筆贍養費就是外遇的和解金、加上離婚的分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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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於贍養費還有什麼需要協助的地方,隨時可以聯繫我們,讓我們為您免費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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