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外遇

外遇在法律的定義上是一個稍微複雜的問題。法律的觀點與一般社會對於外遇的看法可能有些不同。法律上,外遇會被視為對配偶權的侵害,然而,確定行為是否涉及侵害權益時,法院必須考慮多種因素。接下來我們將探討法律如何定義外遇,以及在法律制度下,法官通常如何判定這類情況。

 

法律會如何定義外遇?

法律對外遇的見解是以「侵害配偶權」來定義。而所謂的侵害配偶權是「只要逾越男女一般社交正常行為,且行為已超過一般社會的容忍範圍,即為侵害配偶權」。在過去還有一條通姦罪,是單純只認定性交行為,證據要求門檻也很高,後來釋憲後廢除了。

所以目前就是以侵害配偶權為主,認定方式並不以通姦為限,但辯論空間也很大,有些人只是在社群PO出牽手、擁抱的照片,最後也被成立是侵害配偶權;但也有人對話紀錄都聊到高潮這件事,卻還是能被圓謊說成不是外遇。

 

通常法官會如何判定外遇?

舉例來說的話,目前我們一般社會上,就不能容忍把接吻、約炮、摟摟抱抱、十指交扣…等當作是正常的社交行為,而如果是同居、互稱寶貝等親暱稱呼,則要視情況而定。即便如此,上述所有情況還是可能會有例外,所以法院還是會先聽兩造雙方背後的說詞,比如兩個女生可能拍親暱牽手照,也許只是單純姊妹感情好,但也可能是兩個P(女性化的同性戀)再偷偷交往。

所以要如何判定,雖然不侷限在通姦行為,但這些廣泛的行為中,很多都有解釋空間,所以會建議在證據的準備上要夠多、證明能力夠強,而且最好為言詞辯論先做點功課,並不是有證據就穩贏。

 

要怎麼告才能告的夠狠?

你可以試想,如果您有對方通姦的證據,對方要怎麼去反駁說,兩人脫光在床上只是朋友?就算是同樣性別也很難說服法官吧?再者,如果有通姦行為,賠償通常落在30萬左右,要掏出這筆錢對許多人來說壓力並不小,若對方經濟實力比較好,金額還可能再拉高;然後除了這筆賠償,還可以要求離婚,對方除了會失去家庭之外,你離婚還能要求分配財產跟離婚賠償,又是兩筆,整個算起來也不是開玩笑的。

 

最後,一旦走入訴訟,網上判決書都查的到,只要告贏了就是法院認證的外遇犯跟第三者,處理得當是能影響對方的事業、甚至社會性死亡。而如果您手上有通姦證據,這東西轉念一想也是一種「不雅照」…,當然這東西切勿隨意外流,不過只要證據還在,影片當事人往往就沒有一天能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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